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7民初字309号
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880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鑫,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陈述、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44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宛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