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皇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北皇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天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荣
审判员*军
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