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江洲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亚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205号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601A室。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亚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路72号。
被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被申请人: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共建东路南侧、大丰路西侧(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投资公司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艾若可智能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海波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洲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洲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亚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富奥电梯大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沈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海燕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