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016号之一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法定代表人:陶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876元,由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