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2民初2293号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法定代表人:陶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书根。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电梯公司)与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磊鑫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71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安装合同各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安装有机房乘客电梯3台,合同价款387000元。原告按约制作安装电梯完毕,2019年7月19日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合后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339900元,尚欠电梯款47100元未付。
被告磊鑫房地产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9日,富奥电梯公司、磊鑫房地产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磊鑫房地产公司委托富奥电梯公司定作安装有机房乘客电梯3台,电梯合同价款288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天内,磊鑫房地产公司付86400元;提货前15天内,磊鑫房地产公司付144000元;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7天内,磊鑫房地产公司支付43200元;留14400元质保金,自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磊鑫房地产未支付电梯款,应按电梯总价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了安装合同,安装价款99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电梯安装前10天内,磊鑫房地产公司支付49500元,电梯验收合格后7天内,磊鑫房地产公司支付49500元。富奥电梯公司按约制作并安装完毕合同项下的电梯,2019年7月19日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富奥电梯公司自述磊鑫房地产公司共支付了货款339900元,尚欠货款471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富奥电梯公司与磊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安装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富奥电梯公司已向磊鑫房地产公司交付并安装了合同项下的电梯,并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磊鑫房地产公司理应给付价款。富奥电梯公司要求磊鑫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欠款项47100元及违约金(以4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磊鑫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7100元及违约金(以47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由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