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26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法定代表人:李惠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华轩美景A栋3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鲁昊。
被执行人:鲁昊,男,199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了(2018)苏0582民初11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加工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鲁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7970元由被告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昊负担,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该判决书生效后,根据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电梯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2执3581号,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2019)苏0582执358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房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兰西县原卫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黑(2016)兰西县不动产权第001××号】、坐落于兰西县××镇××街西侧(原第二粮库北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兰国用(2015)第18××号】。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2017年7月31日,异议人与大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荣耀尚品小区三号楼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2018年5月9日,异议人与大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荣耀尚××小区××号车库(以下简称案涉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入户。因贵院对大智房地产公司土地进行了查封,导致上述不动产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所购买房屋以及车库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7年7月31日,***与大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3122201201700128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异议人以210336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不动产。异议人现金全额支付了上述购房款后办理了入住;2018年5月9日,***与大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312220120170006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异议人以82720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车库。异议人现金全额支付了上述购房款后办理了入户手续并使用。
另查明,***等人多次催促大智房地产公司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但大智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办。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案涉不动产、案涉车库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兰西县××镇××街西侧(原第二粮库北侧),迄今尚未办理分割手续。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款收据、热电收费票据、物业费水费等缴纳凭据、进户收费明细、情况说明及调查听证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与大智房地产公司所签的书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时间节点早于本院查封,且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本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限制了***正常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现***要求解除对案涉不动产、案涉车库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成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兰西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兰国用(2015)第18××号】的查封,并停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樊逸峰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