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14729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新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729号之一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法定代表人: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E公寓东一单元1329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告:**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威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