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正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广根。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书:“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中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3214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3214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89元,由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人行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4月16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3、2019年8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人行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3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向村委会干部及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
5、2019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2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黄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