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3585号
原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940063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唐广根,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948816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
负责人:陈曙斌。
第三人: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48318432,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div>
第三人:孟根健,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潘德凤,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孟斌,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第三人:韦红莉,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及第三人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孟根健、潘德凤、孟斌、韦红莉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徐千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