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财保10号
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长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广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建军、吴凯,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通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兰,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2000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21年9月28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坐落于泰州市农业开发区XXXXX的土地(证号:泰州国用[XXXX]第XXXXX号),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