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合宁,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文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52742408M。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黎,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来军,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审第三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栋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5137E。
法定代表人:彭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全,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长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9400633。
法定代表人:唐广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来军、原审第三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代勇
审判员 苏春平
审判员 马克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琴
书记员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