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撤销某某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特10号 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141940063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长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687166161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通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彤,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九龙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泰州**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州**委)(2021)**字第131号裁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员枉法裁决。泰州**委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事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之规定;2.鉴定机构未根据泰州**委《委托函》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造价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且其中的《造价鉴定汇总表》有明显的计算错误,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造价鉴定意见系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形下编造和捏造的,系伪造,***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3.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发包前委托造价人员制作造价预算,预算金额为500余万元,后被申请人为了欺诈申请人,制作出了350万元的预算证据。被申请人在**程序中隐瞒了上述500余万元的预算证据,***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规定;4.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总价预算》违反了编制说明中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该《合同总价预算》系伪造,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瑞泰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同时被申请人亦对**裁决持有以下异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鉴定结论将工程量超过15%以上的工程造价计算在内违背了合同固定总价的结算原则,**裁决根据公平原则给付申请人该部分价款没有法律依据,系枉法裁决;2.**所依据的鉴定意见错误很多,涉案造价款项应仅为388万多,而且鉴定机构还因计算错误出具过调整函,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裁决定案的依据;3.被申请人从未提供过任何涉案工程的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500余万元的造价预算,也不存在350万元的造价预算;4.申请人所列举的合同总价预算错误清单是基于报价策略和不平衡报价所形成的,与被申请人无关。 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鉴定申请书、委托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裁决书,拟证明**委未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鉴定委托事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系枉法裁决;同时证明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系伪造。此外,申请人还将其在**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作为本案相关证据予以重复提交,拟证明被申请人在**程序中隐瞒了500余万元的造价预算。 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申请、鉴定申请书、委托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程序中提交的2016年3月9日编制的《工程预算表》不予认可。 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证明案涉工程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人所称投标前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虚假陈述;同时提交九龙公司投标总价文件,证明投标总价文件是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得事后再作调整。 申请人质证认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实际施工中该图纸已经发生变更;对九龙公司投标总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时间与编制时间、案涉合同签订时间均存在严重冲突,但对扉页上申请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鉴定申请书、委托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裁决书,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程序中已提交的证据,因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查,且无法直接证明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故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九龙公司投标总价文件,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确认。 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1日,九龙公司与瑞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瑞泰公司将其仓储用房(二)、传达室、门牌工程发包给九龙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签约合同价为35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约定调整除外),同时约定了工程内容、付款条款、违约条款等。2016年4月26日,双方就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瑞泰公司将不在原承包范围的围墙工程改由九龙公司负责施工。九龙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泰州**委员会提出**申请,其认为在施工过程中,瑞泰公司提供的《合同总价预算》存在漏项和工程量错误情形。同时,由于瑞泰公司存在要求九龙公司在原设计基础上加层,门窗未安装影响施工进度,私自破坏九龙公司已经施工完毕的屋面,擅自将雨污水工程、消防工程转包第三方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在瑞泰公司已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九龙公司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故请求泰州**委员会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瑞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窝工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非法、保全费等。同时请求确认九龙公司对其承建的瑞泰公司的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9月1日,泰州**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九龙公司与瑞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瑞泰公司在**中向泰州**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九龙公司按照合同承包范围继续完成施工并对已完工工程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工程合格标准,履行竣工验收合同义务,赔偿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费、鉴定费等。 2022年7月1日,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经纬鉴字【2022】第00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2022年12月8日,泰州**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131号裁决:一、解除九龙公司与瑞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瑞泰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公司工程款787392.8元及逾期利息(以7873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九龙公司就案涉工程款78739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九龙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瑞泰公司移交已建工程相关资料;五、驳回九龙公司其他**请求;六、驳回瑞泰公司其他**反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机构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故申请人所持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的申请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员在**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2.裁决所依据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和《合同总价预算》是否涉嫌伪造;3.被申请人瑞泰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经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定罪判决或**委、纪委监委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予以证明**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同时,**庭是否完全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鉴定事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自由行使裁量权的职权范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就此认定**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该证据已被**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庭的主持下,共同选定经纬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等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庭的委托依据相关鉴定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质证,鉴定机构亦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充分发表意见,鉴定人员亦逐一予以回应并合理说明,**庭在此基础之上依法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并作出相应裁决并无不当。经查,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超过15%以上的工程造价在鉴定报告中予以单独列明系受**庭要求所为,申请人据此主张上述鉴定结论系伪造明显依据不足,且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系鉴定机构或被申请人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故本院对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所述相关计算错误的问题,**委亦对此予以说明,且该问题本质上属于**庭对证据证明力实体审查的范围,亦不属于本院对**裁决司法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主张《合同总价预算》系伪造的问题,该《合同总价预算》系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并非被申请人一方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申请人以该《合同总价预算》中存在漏项、少项等问题主张《合同总价预算》系伪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认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庭提交;(三)**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中隐瞒了500余万元的造价预算,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所谓的500余万元的造价预算,亦未在**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出示或者请求**庭责令被申请人提交,故申请人所持被申请人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