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25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M69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仲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486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黄置业有限公司、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