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4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仲路39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滨海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483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520.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及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95520.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海宁祥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因被执行人已被依法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浙0481执47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玮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