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630号
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01号云顶雅苑1号楼物管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4317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合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282574。
法定代表人:伍敬瑞,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