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524民初170号
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敬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
法定代表人:李才军,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军,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海,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峰建筑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关庙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关庙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关庙乡政府给付下欠工程款990386.3元,并自质保期到期之日2016年11月4日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晟峰建筑公司中标关庙乡政府2014年公租房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484960.95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变更和签证价款等风险以外费用另加,决算审核结束后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工程项目于2015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后使用。2017年7月12日,双方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和审定,审结价为4930386.3元。截止起诉之日关庙乡政府尚欠工程款990386.3元,经多次催要均无结果。
关庙乡政府辩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4484960.95元)方式确定,晟峰建筑公司要求按审计价4930386.3元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截止起诉时关庙乡政府已支付工程款4547500元,按90%比例已超额支付62539.04元,该款应予返还。双方没有约定审计后付款期限,因此无论是付款金额还是付款时间,关庙乡政府均没有违约。案涉工程工期为260天,晟峰建筑公司拖延工期8个月,经多次督催均无效果。公租房交付后,墙皮脱落,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使用人员生活,晟峰建筑公司应承担修复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晟峰建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如下:1、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晟峰建筑公司中标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用以证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3、金寨县审计局文件及安徽和润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报告书,用以证明工程审计价款为4930386.3元。
关庙乡政府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晟峰建筑公司拖延工期8个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关庙乡政府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庭所举主要证据如下:1、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付款4547500元;2、委托书,用以证明晟峰建筑公司授权项目工地负责人蔡德良结算工程款;3、蔡德良承诺书,用以证明其同意将案涉工程尾款全部拨付给晟峰建筑公司;4、安徽神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用以证明关庙乡政府汇款600000元到该公司,要求转付给蔡德良,安徽神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除蔡德良借款40000元和管理费10000元,实际转付给蔡德良550000元。
晟峰建筑公司对关庙乡政府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关于证据1,已付工程款4547500元不属实,法院应予核实;对2、3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即使晟峰建筑公司认可蔡德良收取工程款的权限,但并不认可神圣公司等案外第三人有收取工程款的权限;对证据4有异议,该证据是关庙乡政府与案外第三人结算的凭证,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认为:晟峰建筑公司所举1-3号证据,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关庙乡政府所举证据1经核实,已付工程款数额为4497500元;双方对证据2、3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4经审核,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晟峰建筑公司中标关庙乡政府2014年公租房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260天,工程造价4484960.95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变更价款和签证价款等风险以外费用另加;决算审核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工程项目于2014年6月24日开工,2015年10月30日竣工,2015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委托安徽和润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进行审计,2017年7月12日该审计单位出具报告,审核认定工程造价4930386.3元。截止2017年8月10日关庙乡政府通过金寨县城投公司拨付给晟峰建筑公司工程款2100000元,晟峰建筑公司授权蔡德良领取工程款1847500元,通过双凤公司和安徽神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付给蔡德良工程款550000元(该笔款由关庙乡政府汇款600000元,安徽神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取蔡德良借款40000元和管理费10000元,该50000元暂没有蔡德良确认的材料,实际支付到蔡德良账户款为550000元),以上累计支付工程款4497500元。
本院认为:晟峰建筑公司与关庙乡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验收、审计后,除已付工程款外,尚欠工程款432886.3元,该款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案涉工程从验收合格起已有2年4个月余,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因此,上述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32886.3元应予返还。按照合同约定,决算审核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0%,即对决算审核结束后多长时间付至90%没有约定,截止2017年8月10日关庙乡政府所付工程款已超出90%,故对晟峰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关庙乡政府提出工程延期及质量问题,可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32886.3元(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出具工程款发票);
二、驳回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3元,由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03元,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负担5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迎
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
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森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