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170号
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伍敬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宋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运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