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533号
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伍敬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