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72282574(3-4)。
法定代表人:伍敬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6003240333B。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晟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简称关庙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关庙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涉及到***收取的55万元是否能认定为关庙乡政府已付晟峰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