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小军诉汉中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兵、李玲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初6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兵,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凌坤,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汉中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兵、**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以公司三股东已经召开全体股东会,并形成了解散公司的决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