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初3号之一
原告: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瑞丽市边城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0215271516L。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翠西苑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602F。
法定代表人:刘明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研,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融,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朝德,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佳,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田家地英茂嘉园六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7783N。
法定代表人:潘于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瑞丽住建局)与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第三人云南恒丰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被告振华公司本案需以(2020)最高法民申622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符合中止审理条件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21)云31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申诉案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563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现中止原因消除,本案应当恢复诉讼,同时,原告瑞丽住建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撤回起诉申请及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住建局的撤回起诉申请及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10元,依法减免后收取10,000元,由原告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良
审 判 员 高玉荣
审 判 员 蔡瑶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桂萍
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