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1)云2623执419号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西苑17-13。
法定代理人:刘明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云南省西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云2623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91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5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执行协议,即:由***于2021年1月20日前给付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1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案款50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款300000.00元。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