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所,男。
委托代理人:尹朝德,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602F。
法定代表人:刘明万。
委托代理人:夏研,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佳融,同上。
申请执行人**所与被执行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范围内,先予执行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39238793.24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3月25日、6月9日、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人行等信息,发现有零星款项、保险信息、车辆1辆(车牌:云D×××××),零星款项数额小,不具执行价值本院未处置;保险不具执行条件未予处置;关于车辆,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2日在(2020)云31执418号案件中实施查封,期限二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芒市自然资源局、德宏州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或车辆信息。
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向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关于瑞丽XX玉城基础设施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相关情况,因疫情原因,2021年6月14日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云南省宣威市XX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债权关系。
执行中,被执行人就先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案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21)云3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另又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同意暂缓执行,要求继续执行。
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先予执行的款项的涉案债权人为张XX等11人,并提供相关的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沾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确认应将本案先予执行款项发放给债权人张XX等11人。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本院(2020)云31执418号案件中网络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7笔银行存款共计4348627.53元予以扣划,因不能网络扣划,本院分别事项委托宣威市、文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扣划存款,实际扣划成功4笔存款,共计3216587.28元。2021年8月2日,本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邮寄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6号民事裁定”。故本院对前述扣划的款项3216587.28元不予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转入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并于2021年8月9日以350万元为限对被执行人提供的前述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综上,本案据以立案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6号民事裁定书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另因先予执行的相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563号案件现正在再审期间,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待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后,本院据生效裁决结果依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31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华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李江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舒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