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B座1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廷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85号万和城。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23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市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23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