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311民初422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91725459,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B座11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299775D,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驻地府前街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潮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源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正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正辰公司支付原告源潮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后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装修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依***凯利亚德酒店公区1层、4层精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合同约定含税总价款为2032896.51元,工程款支付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按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装饰,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现原告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被告拒绝验收结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正辰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工程,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工,但原告截至2021年10月14日仍未完工,经被告多次善意催促,原告仍不能按期完工,被告无奈于2021年10月11日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原告三日内撤出并移交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逾期违约金60万元。第二,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大量工程质量问题及偷工减料情况,被告发现后多次与原告微信沟通并下发书面工作联系单,原告仅仅整改了一部分,现工程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未整改。根据合同第十条第5款的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质量违约金60万元,并承担继续履行整改、修复义务。第三,原告在没有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擅自撤场,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原告撤场后,为了确认实际施工量,被告主动邀请原告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收方,但原告不积极配合提供审计结算所需的有关资料,直至2022年3月,原告才提供结算资料,但原告提供的结算资料中,实际施工量与材料价格存在很大误差,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核对修改,但原告拒不配合,原告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第四,因涉案工程尚未审计结算,以及因原告违约给被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尚未结算,根据合同约定,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原告应先向被告提供付款申请及增值税发票等材料,被告审核无误后才予以付款,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67340元,对于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后,被告同意按照约定公平结算。第五,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被告监管人员行贿九州购物卡两张,共计2000元,被告工作人员主动上交并进行揭发,按照双方签订的《阳光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3万元。
反诉原告正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源潮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工程逾期违约金60万元、质量违约金6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33万元,共计153万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源潮公司对反诉原告正辰公司的反诉辩称,第一,工程逾期系因正辰公司原因造成,源潮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第二,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系反诉原告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所使用的材料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不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形;第三,反诉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源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出版物零售。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家具销售。2021年7月30日,正辰公司作为甲方、源潮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1工程名称:依***凯里亚德酒店公区1层、4层精装修工程;1.3承包范围1.3.1图纸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大堂及公区地面石材铺贴、墙面木饰面安装、石材安装、隔断制作、吊顶、户内门、石材铺贴、墙地砖铺贴、墙面乳胶漆及壁纸施工、墙面软硬包、木饰面、木饰面顶棚吊顶及乳胶漆、壁橱制作、室内电线穿线、室内墙体砌筑、水电改造、开关插座灯具、五金件安装、外立面施工等相关施工图纸内包含的内容;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服务、***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严禁转包;1.5工期自合同签订起30日历天内完工;1.7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2032896.51元,税率9%;4.1本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建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停止施工,并在停止施工后7日内退出施工场地,乙方未按时停止施工或者未按时退出施工场地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书面通知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由双方按结算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乙方同意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4.2本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本合同即终止;4.3本工程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原因造成停建的,双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各自自行承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内容由双方按结算的相关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不合格的工程内容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4.5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暂停施工、缓建(暂缓施工)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工期不顺延;4.6以下情形,工期相应顺延4.6.1因甲方提出设计方案及图纸变更超过原设计方案及图纸70%以上;4.6.2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由乙方申请甲方同意顺延后则工期相应顺延;4.6.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现场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4.6.4不可抗力、行政性停工等因素;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甲方无故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5.6当甲方对乙方施工完成的隐蔽工程质量或材料有异议或要求重新抽检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先行垫付有关鉴定等费用,相关费用及工期延误按以下情况执行:5.6.1经对现场施工完成的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检查后,若施工质量及材料剥露后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对工期造成影响的,按照甲方要求确定是否顺延工期;5.6.1经对现场施工完成的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检查后,若施工质量及材料经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有权同时给予乙方处罚违约金,违约金额最高可达合同标的额的30%,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修复至验收标准,工期也不顺延,甲方有权在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违约金等相关费用;6.2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每月按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付至95%时提供结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付款额的收款收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7.1.1本工程材料由乙方采购,所有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和指定供应商,甲方自主考察确定供应商及材料,所有已确定材料,必须带回样品,标明厂家、型号、规格、用量、价格进行封样、存档。材料到场后由工程部、材料员对进场材料根据样品进行验收;7.1.3如乙方未按施工进度向甲方提报使用计划,因材料选定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工期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10.1工期逾期违约金,因乙方违约的,乙方以实际延误工期的天数,按照人民币2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30%,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所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10.5一经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10.9乙方存在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10.10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罚款等,如本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工程的支付等事宜;12.1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2年,卫生间防水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5年;13.3.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3.4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13.5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附件二《阳光合作协议书》载明“为了杜绝一切商业贿赂,防止商业贿赂损害和阻碍甲、乙双方发展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共同约束双方员工,做到廉洁自律,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经***等协商,在合作过程中,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乙方不以金钱方式贿赂甲方的业务人员、工程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人员…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协议的,较轻微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较严重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停止与乙方所有商业合作关系,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所有损失,触犯法律的追究乙方法律责任…违约金额计算标准如下:(一)合同标的额≤10万元,扣除合同标的额的50%,但不低于3万元;(二)合同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的,按20%扣除;(三)合同标的额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按10%扣除;(四)无合同标的额的,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总额计算,长期合作单位,按本年度预计业务量总额计算;(五)在业务合同前发生的违约行为,甲方核实后有权取消业务合同、扣罚所交保证金或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前,源潮公司已进场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源潮公司继续进行装修工程施工,源潮公司前期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为***,2021年10月14日变更为***,正辰公司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为***,源潮公司与正辰公司间就工程进度、施工方案等工程建设事宜均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及相互发送工作联系单方式进行协商沟通。2021年8月4日,正辰公司支付源潮公司工程款310000元,源潮公司向正辰公司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9月4日,正辰公司支付源潮公司工程款357340元,源潮公司向正辰公司开具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期原因双方产生争议。2021年10月11日,正辰公司向源潮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源潮公司三日内退场。源潮公司退场后,***等代表源潮公司、***等代表正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1日签订《依***20#楼1层、4层装饰工程、现场收方记录》若干。后源潮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正辰公司予以拒绝,为此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源潮公司与正辰公司均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对方。经查,2021年8月8日,***微信询问***“今天石材没到啊”。2021年8月11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工作联系单两份,载明“1.不锈钢样品抓紧敲定;2.木饰面问题协助给协调厂家;3.一层服务台行李箱选样抓紧叫设计师确定,还有背景墙图案也抓紧提供给我们,我们好给铝板厂对接加工;4.签证的项目抓紧给我们落实,否则耽误工期;5.淋浴间隔断需现场定方案。另接公司通知,你们厨房方案迟迟不提供,已有半个多月了,我公司不再造价施工,贵单位自己另行施工”、“所以主材问题耽误施工进度及工期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21年8月15日,***向***微信发送“一楼走廊那点吊顶先不封,让消防弄完了再封,**说了,一楼走廊这些如果时间完不成,不算延误工期”。群聊名称为“**中心项目装修”的微信聊天群(***、***均在该聊天群中)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15日,***在聊天群中询问消防水电安装人员“你们什么时候施工完,我们今天就要封板的”,对方回复“最低一个星期”。2021年8月21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1.厨房方案及造价抓紧给回复;2.四层公区石材具体到场时间;3.后期如有施工细节及方案问题,甲方需给我公司下变更通知单,否则项目上拒绝施工;4.现场签证的项目甲方尽快给项目上确认,否则项目将停止,影响施工;5.电路,每个房间的配电盘及桥架甲方抓紧采购,我单位好配合施工”,***回复“好的”。2021年8月30日,***向***微信发送“不锈钢样板来了你看看”、“金色的就是你们提供的厂家的”、“还有那灰砖你们抓紧下主材确认单”。2021年9月9日,***向***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合同清单中护栏价格为430元/米,做法不锈钢立柱玻璃护栏,扶手为不锈钢管,变更为全玻护栏,现价格调整为590元/米”。2021年9月10日,***向***发送现场经济签证单,载明“石材甲供材、瓷砖甲指乙供材第二批二次搬运费用3000元”。2021年9月11日,***向***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1.一楼大厅石材柱子与玻璃幕墙收边做木基层衬底…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2.一楼大厅玻璃幕墙窗台做法…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8.一楼大厅如有未提及的收边工作及细节处必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9月23日,***向***微信发送“你先抓紧把一楼的施工人员安排好,9月30日之前完成一楼,如果完不成公司就要走流程了”、“**让赶快做,一个月的工期都做了两个月了,你给你们老板说一下,让该抓紧干的赶快完成”,***回复“不是报计划了吗10.7号”、“9月30号能完成的都完成”。2021年10月2日,***将指定**照片及联系方式发送给***。2021年10月11日,***向***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在2021年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并交付,现工期严重超出合同期限40天,已对甲方造成巨大损失,我发多次下方工作单催促,至今施工项目仍未完成,未达到验收交付标准,我方执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第10条违约责任…希望贵公司能遵守合同约定,于3日内提供质检材料样品及未提供的质检报告、合格证等,并对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进行收方、结算,撤出并移交施工现场,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推进”。2021年10月12日,***向***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因以下原因导致工期顺延:1.干挂石材为甲供材料,甲方最后一批石材进场时间为2021年9月4日,进场后我公司施工,需要10-15天安装完成,因施工工序问题安装完石材以后才能铺贴公区地板砖,地板砖铺完后才能进行墙面硬包、木饰面的安装,所以工期顺延至现在;2.施工期间因空调、消防、弱电等原因导致工期进展缓慢;3.工程施工期间增加了部分工程及变更了一些工程导致工期顺延。请甲方落实工期延误的实际情况,别将工期延误的责任强加与我公司,综合以上原因,违约责任不成立,我公司不能执行贵公司因工期延长给我们提出的要求”。
源潮公司主张根据双方收方记录计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983337.75元,正辰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源潮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依***凯里亚德酒店20#楼1层、4层精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源潮公司为此支出评估费30000元,鉴定结果为:经鉴定,双方无异议(不包含争议部分)的鉴定造价为1750124.55元。争议部分:双方当事人对石材墙柱面结晶、部分现场经济签证单存在争议,争议部分的鉴定造价为30628.73元。1.石材墙柱面结晶勘验现场时,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原告施工的墙面石材结晶工艺只做了填缝打磨处理,合同中约定的石材结晶单价为50元/㎡,因结晶工艺未完成,我们就已施工的工艺进行了市场询价,经询价为30元/㎡,所涉及争议部分金额为27028.73元;2.现场经济签证单勘验现场时,经询问原、被告双方,部分签证内容未收方,主要为零星工程拆除及垃圾外运等,因属于前期施工,现无法核实具体工程量,所涉及争议部分金额为3600元。对于石材墙柱面结晶工程价款,源潮公司主张结晶工艺未完成系因正辰公司以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源潮公司退场,不是源潮公司原因造成的,因此结晶工艺应按照50元/㎡计算工程价款;正辰公司主张石材墙柱面在源潮公司退场后,正辰公司另行委托临沂益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提供与临沂益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结晶施工合同》复印件予以证实。对于现场经济签证单,源潮公司主张,根据原、被告双方工地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及相互发送的现场经济签证单(01/03/07)可以证实,该3600元人工费已经双方确认,因此应计入工程总价款。经查,编号为01申报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的签证单显示“1.由于原施工单位吊顶龙骨与设计不符,会议室、健身房吊顶龙骨基层拆除,拆除费用为600元;2.四层公区及一层公共卫生间垃圾清理及清运,费用合计700元”;编号为03申报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的签证单显示“3.厨房门破除1项500元;4.风机房门洞破除1项500元”;编号为07申报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的签证单显示“1.一层公区原预留为马桶给水,需改造成蹲便给水2处700元;2.蹲便器移位3处600元”。正辰公司对上述三份签证单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经查,2021年8月21日,正辰公司向源潮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并加盖正辰公司印章,其中第四项载明“现场签证的项目,03.04.05号签证已确认,签证结算按合同流程批复”。庭审中,本院要求正辰公司提供其认可的03/04/05号签证单,正辰公司未予提供。
正辰公司主***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本院对涉案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一份,鉴定意见为:经鉴定,被申请人施工的临沂市罗庄区依***凯里亚德酒店20#楼1层、4层精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存在以下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具体如下:1.该工程所检吊顶内木方界面尺寸均小于设计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所检六处吊顶内木方表面防火涂料中,有一处未涂刷防火涂料,五处有涂刷防火涂料,涂刷不均匀,有漏刷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2.该工程四层会议室东北角强电预埋管因管道已埋墙内,经与申请人沟通,此处不予检查;3.该工程所检七处钢架中,有三处焊缝未涂刷防锈漆,四处有涂刷防锈漆,涂刷不均匀,有漏刷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所检七处钢架中,有两处焊缝未清理焊渣,存在安全隐患;4.该工程所观察到的吊顶内部模板未涂刷防火涂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标签显示为阻燃板的模板,需提供该材质防火性能检测报告,根据报告结果确定是否补刷防火涂料;5.该工程现场未发现石膏板吊顶螺丝钉眼生锈现象,钉眼已被粉刷层覆盖,无法确定钉眼是否已做防锈处理;6.该工程一层、四层石膏板吊顶均存在多处不同程度开裂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7.该工程一层、四层共9个石材隐形门中,其中3个门暗扣打不开,影响使用功能;8.该工程墙面硬包隐形门普遍存在门板变形、门缝宽度上下不一致且留缝限值超出规范要求、门扇开启不畅、磁吸门扣无反弹、硬包衬板布面不平有皱褶等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9.现场观察无法判断该工程水吧钢架是否热镀锌材质,该吧台南侧钢架上部均未刷防锈漆,影响美观和钢架耐久性。经查,2021年7月2日,***曾向源潮公司出具《施工过程验收单》,验收项目为顶部龙骨基层及电路敷设,验收情况为合格。因鉴定机构无法对修复费用作出评估,正辰公司申请本院对工程修复费用继续进行鉴定,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对一层、四层装饰装修工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过程中,因修复方案涉及到较多隐蔽工程,评估人员无法对吊顶内木方界面尺寸、钢架焊缝清理及涂刷防锈漆、木板材质及涂刷防锈漆等进行现场调查,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送达《申请法院协助函》,经与原、被告代理人及评估人员现场沟通,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对隐蔽工程需修复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6月7日,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评估结论为:委托涉案工程修复费用(不含吊顶及顶棚)的市场价值为26554元;依***凯里亚德酒店修复费用(含全部吊顶及顶棚工程)的市场价值为438983元。
另查明,在源潮公司施工过程中,正辰公司指定使用案外人临沂市兰山区众城汇聚家具厂(以下简称众城汇聚家具厂)生产的木饰面板、成品套门及柜子(有***与***2021年7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2021年8月18日,源潮公司作为购货单位、众城汇聚家具厂作为供货单位签订《定制合同》一份,源潮公司向众城汇聚家具厂订购木饰面板、成品套门及柜子一宗,合同价款约258688元。合同签订后,源潮公司向众城汇聚家具厂支付货款156462.68元。庭审中,源潮公司自认众城汇聚家具厂向工地发送定制货物的价值约已付货款的1/3,源潮公司使用了32.33平方米的木饰面(价款11638.8元)。源潮公司主张在接到正辰公司的退场要求退场时,未将剩余货物带走,源潮公司主张扣减11638.8元后,正辰公司应将剩余已付货款144823.88元赔偿给源潮公司。庭审中,源潮公司主张其离场时,剩余货物由正辰公司与众城汇聚公司进行了交接,源潮公司承认尚未与众城汇聚公司对定制货物进行最终结算。
还查明,2021年8月21日,因施工人员未经同意或许可,私自拉扯电路在施工区域搭建临时厨房,造成用电安全隐患,正辰公司决定予以源潮公司罚款2000元,***代表源潮公司在《处罚单》中签字确认。同日,因施工方未按施工要求穿戴反光**和安全帽,施工人员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正辰公司决定予以源潮公司罚款3000元,***代表源潮公司在《处罚单》中签字确认。2021年10月13日,因施工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多次催促,至今未完成一、四层木饰面安装,按合同约定,予以罚款2000元,***在正辰公司出具的《处罚单》中签字确认并加盖源潮公司印章。
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折价或拍卖条件,被告代理人表示案外人天元公司已起诉正辰公司并申请保全了正辰公司账户及房产,至于是否保全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原告代理人表示听说天元公司起诉了正辰公司并保全了涉案房产,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还查明,正辰公司主***公司工作人员***曾向***行贿两张九州超市购物卡金额共计2000元,并提供录音资料及购物卡照片。经查,录音资料中***称“这个东西我不能拿”,***回复“你听我的,旁没有什么意思,咱都是当地的吧,这个工地不见,咱们下个工地见”。源潮公司辩称根据录音资料无法断定录音中提到的物品即为购物卡,正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购物卡照片中显示的购物卡就是源潮公司工作人员给付的。
又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保全保险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源潮公司与被告正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源潮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施工义务,正辰公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未按期完工的原因?2.源潮公司要求正辰公司赔偿订购的众城汇聚家具厂的货款损失能否支持?3.涉案工程总价款是多少?4.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是多少?原告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正辰公司主张的质量违约金能否支持?5.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足额发票,被告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6.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能否到支持?7.原告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是否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源潮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曾向正辰公司工作人员给付购物卡,正辰公司据此主张要求源潮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9、原告为确定工程价款支出的鉴定费30000元是否应由被告负担?10、正辰公司向源潮公司开具的三份罚款单共计7000元应否在工程总价款中扣减?
对于焦点1,根据***与***的聊天记录及双方相互发送的现场签证单可知,源潮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消防工程延期、正辰公司指定货物到货延期等情形,根据正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发送的工作联系单显示,正辰公司对上述情形明知并同意工期顺延至2021年9月30日。正辰公司宽限的施工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10月2日仍将**指定品牌及联系人电话告知***,正辰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一定责任,现正辰公司将工期延误责任全部归咎于源潮公司并要求源潮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2,因众城汇聚家具厂生产的木饰面等货物为正辰公司指定,源潮公司自认众城汇聚家具厂在其离场时并未将预付货款同等价值的货物全部交付,同时源潮公司承认其退场后剩余到场货物由正辰公司与众城汇聚家具厂进行交接,在源潮公司尚未与众城汇聚家具厂就货款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对于源潮公司要求正辰公司赔偿订购货款损失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源潮公司、正辰公司及众城汇聚家具厂对此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对于焦点3,根据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本院认定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总价款为1750124.55元。对于石材墙柱面结晶,因源潮公司并未实际完成施工,源潮公司要求按照50元/㎡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源潮公司已完成石材墙柱面结晶前期施工工作,且正辰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一定责任,正辰公司主张石材墙柱面结晶工程款不应计算在工程总价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正辰公司仅提供与临沂益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结晶施工合同》复印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临沂益邦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施工的具体项目、正辰公司实际付款情况,参照鉴定报告书,本院认定源潮公司所施工的石材墙柱面结晶按照30元/㎡标准计算,价款共计27028.73元。对于现场签证单争议部分3600元,根据正辰公司签章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双方曾有过03/04/05号签证,源潮公司提供的01/03/07签证单虽然没有正辰公司签章,根据双方交易习惯,签证单均系发送的电子版,均未有双方签章,在正辰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源潮公司提供的01/03/07签证单为虚假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01/03/07签证单为有效证据,根据三份签证单,前期施工工程量共计36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780753.28元。
对于焦点4,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源潮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确系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对于非隐蔽工程,参照山东同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院认定修复费用为26554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正辰公司享有隐蔽工程重新抽检或复检的权利,经本院委托,源潮公司施工的隐蔽工程确实存在焊缝清理、防锈漆涂刷不均等问题,鉴于***代表正辰公司已向源潮公司出具龙骨基层及电路敷设检验合格的验收单,隐蔽工程应认定为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瑕疵。如若将吊顶及顶棚工程全部拆除重做,将会造成双方损失的扩大。因双方对隐蔽工程中需修复的方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机构对此亦未作出明确鉴定结论,根据实践经验,隐蔽工程已不具备修复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酌定减少隐蔽工程工程价款30000元。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0.5条约定“一经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根据鉴定结论,源潮公司所施工的隐蔽工程存在未涂刷防火涂料、未涂刷防锈漆、焊缝焊渣未清理等质量瑕疵,上述瑕疵应认定系源潮公司偷工减料所致,正辰公司要求源潮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合同第10.5条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且本院已在工程总价款中扣减隐蔽工程的工程价款30000元,本院酌定源潮公司支付正辰公司质量违约金20000元。
对于焦点5,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后被告始负有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因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和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仍负有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亦负有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因本案中被告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再一并处理。
对于焦点6,源潮公司与正辰公司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工期问题产生争议,源潮公司在未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即退场,源潮公司退场时,涉案工程尚未完全施工完毕也未竣工结算,对源潮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4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焦点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装饰装修工程依附于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只有与其依附的主体工程一起使用才能体现出来,而且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因主体工程用途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只有工程整体需要折价或者拍卖,同时工程整体变价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且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时,作为承包人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才符合条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源潮公司要求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8,根据正辰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照片中显示的两张九州超市购物卡即是源潮公司工作人员所给付,也无法确定源潮公司工作人员系因本案工程施工原因向正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正辰公司据此要求源潮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3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正辰公司主张的源潮公司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贿赂行为,正辰公司可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控告。
对于焦点9,原告自行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983337.75元,因被告对原告自行计算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原告才申请本院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原告为确定工程价款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原告举证责任范畴且工程鉴定价款与原告主张的价款存在较大差距,另外正辰公司为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亦支出部分鉴定费,因此,源潮公司要求正辰公司负担工程价款鉴定费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10,正辰公司开具三份罚款单已经被源潮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源潮公司签收罚款单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正辰公司提出异议,该7000元罚款应在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减。
综上,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780753.28元,扣减质保金89037.664元、正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67340元、源潮公司应缴纳的罚款7000元、工程质量修复费用56554元,现源潮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工程款960821.616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负担鉴定费、保全保险费并要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正辰公司要求源潮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2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正辰公司另要求源潮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及惩罚性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0821.616元及利息(以960821.6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4日始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00元,由原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80元,由被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570元,由反诉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29元,由反诉被告临沂源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