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东段中原社区四楼405。
法定代表人:裴战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两被告清偿工程118366元及利息12783元,共计1311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8月21日,经三被告介绍我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塑钢窗安装协议。协议规定:第一、第二被告将新乡市风泉区幼儿园教学楼塑钢窗安装工程以每平方195元的价格承包于原告,第三被告对工程款交付作了担保,协议对其他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我方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我方义务,并已交付使用,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审理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新乡市凤泉区幼儿园塑钢窗工程量结算单,显示合同的施工方系新乡市镠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树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