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2174号
原告:***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尹岗镇艾村79号。
法定代表人:艾庆卫,该公司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I0727M469LH2OY。
委托代理人:曹明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东段中原社区四楼405。
法定代表人:裴站堂,该公司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58345497U。
委托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8.74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