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82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福建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福建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福建广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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