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4354号
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双屿村出口加工区围网外(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关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纳、***,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6元,减半收取计5498元,由原告福建天起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