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216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美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C-610、611、6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美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因执行仲裁裁决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