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

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5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合浦县廉州镇青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住所:北海市北部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原广西振华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北海市北部湾东路3号春天海景苑春天公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于1998年5于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约定:涉案的借款由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单位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道路指挥部)将340万元划给北海市土地盘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盘整办)作为垫资修路划拨相应金额的土地给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市盘整办书面同意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8日出具《委托书》给市道路指挥部,委托市道路指挥部将其在建设晋海路和银滩大道施工的工程款中的340万划给市盘整办,由市盘整办以出让方式补偿相应土地给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市盘整办在收取340万元工程款后,于1998年12月8日向北海市规划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发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用地安排的通知》(北盘办规字[1998]63号),通知要求北海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将市盘整办收回的位于广东路东、银滩大道北原北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面积约36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直接办到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名下。因上述和解协议已经生效且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市盘整办亦同意且已接受涉案债权并作出以土地抵偿涉案债权的具体安排,本院于2002年3月25日裁定终结执行。其后,原申请执行人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2011年12月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再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2)北执一查字第17-1号执行裁定,变更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分行享有本案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受。******
因市国土局拟定于2017年7月6日至17日挂牌出让包含上述涉案抵债土地的相关用地(编号:2017GC04006,出让面积24.97亩),北海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于同月13日函请市国土局暂停挂牌出让上述用地。市国土局于次日函复称不能停止出让,但可将涉案债务专题请示北海市人民政府,建议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核实以政府债务专项解决。市道路指挥部于同年7月26日作出《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广东路以东、银滩大道以北24.97亩出让土地涉及债务问题的会签意见》,确认该部确已扣减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以土地抵偿的工程款340万元,并同意市国土局将该340万元纳入政府债务的意见。北海市财政局于同年7月28日作出《关于对广东路以东、银滩大道以北24.97亩出让土地涉及债务的意见》,要求核实如该项债务属政府历史债务,则以该340万元的本息为基础与债权人协商处理,所需资金优先列入24.97亩土地出让成本中解决。同年8月2日,北海市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广东路以东、银滩大道以北24.97亩出让土地涉及债务问题的意见》,同意市国土局意见并建议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实。目前,北海市人民政府正在将该340万元纳入政府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相关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非因可归咎于其的原因导致涉案土地无法执行过户,本案债务正处于纳入政府历史性债务的相关程序中。如果相关部门否认已接收被执行人广西振华建筑有限公司相应340万元工程款债权,用以换取涉案土地给申请执行人等事实,导致本案债务无法纳入政府债务予以解决,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5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日******
法官助理曾大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