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春华,申请人福建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福建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20595611、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壹拾壹月壹拾伍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申请人福建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武平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付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