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处置权,该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德谨
书 记 员 刘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