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81执1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鑫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鄂128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赤壁市鑫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赤壁市鑫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156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20元、申请执行费18000元,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8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斌
书记员 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