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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赤壁市鑫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81执5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鑫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28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斌
书记员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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