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8635号
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743498XG。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劲谷,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5463501U。
法定代表人:马力。
被告:高鹏,男,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鹏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依法减半收取1324.5元,由原告襄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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