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1089号
原告:喻昌盛,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力。
原告喻昌盛与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喻昌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喻昌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衡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