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喻昌盛与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1089号
原告:喻昌盛,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力。
原告喻昌盛与被告湖北豪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喻昌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喻昌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衡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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