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105执50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陈如钦、翁家辉、陈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5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942924.27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5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73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湘阴县共计29套房产,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上述房产目前已穷尽处置措施,仍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智斌
执行员 陈政恽
执行员 倪兴浩
书记员 李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