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6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5634N。
法定代表人:叶骏。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海西财富中心********办公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9607868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604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排××路××号××#楼××单元××号附属间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0×**号]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已拆迁;2.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庄街道××路××号××大厦××层××室[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由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首先查封;3.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5000××××6451账户内有存款,但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前述财产均无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心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梦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