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40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主要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翁家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与被告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翁家辉、***的银行存款1940746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因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县福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翁家辉、***的银行存款1940746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