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512号
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10组贡舒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贵,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玉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丽
书 记 员 王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