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与理县维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3797号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854219399。
法定代表人:林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忠州大道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82101。
法定代表人:郭芳。
被告:理县维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理县杂谷脑镇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2684151837Q。
法定代表人:罗永久。
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理县维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1元,减半收取3420.50元,由原告四川通用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荣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