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永德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3民初4251号
原告云南永德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永德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德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云南永德天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建军
书记员  易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