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催5号
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马戏城支行、收款人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号码为XXXXXXX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2日,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申请人于2019年12月才向本院提出申请,持票人已丧失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相关权利。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敦促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除权判决的方式宣告票据无效,并赋予申请人对于票据金额的支付请求权。现系争票据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无需通过法院宣告无效,故申请人之申请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佳妹
审 判 员 林丽丽
人民陪审员 何 俊
书 记 员 程昳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