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4113号
原告: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TonyTongShe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琪,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满族,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1061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被告亦不服上述裁决书先于原告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京0105民初292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案件受理在后,应并入被告起诉的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2922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胡震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