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353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付鸣、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湖堤街4号。(以下简称“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简,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医院工作人员。
被告: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以下简称“菱重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医院、第三人菱重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