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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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751号
原告: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226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岱芸,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浙中纺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705761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浙中纺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菱重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