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88号
原告李学武。
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学武与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学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学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武撤回对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学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刚
原告李学武与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