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裕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802民初4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平,系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金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霞,一般代理。
被告:荆门市裕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裕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兆华
人民陪审员  陈燕帆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宵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