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苏宁蒙电讯科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38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宁蒙电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蒋巧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潘顺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苏宁蒙电讯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苏12民终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案涉货款及利息以82万元计算,由顺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苏宁蒙公司42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付款,苏宁蒙公司可以按总额92万元扣除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以前发生的买卖合同的质量问题余无纠葛,再无争议。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7元,由苏宁蒙公司负担(已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7元,由顺源公司负担(已交)。四、双方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16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其称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9年8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9年8月16日、9月5日、10月16日、11月8日、12月16日、2020年2月6日、3月30日,本院先后七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69元,扣缴本院执行费6369元;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茅箭区××街办××3-2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已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已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4.2019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及提供财产报告书,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亦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69元,扣缴本院执行费636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茅箭区××街办××3-2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已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已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12民终13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莉